盗窃过程被发现 公然夺取财物以抢夺罪论处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抢夺案件,依法判令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唐某与同案人何某(另案处理)事先合谋盗窃作案。2016年5月19日,唐某驾驶摩托车乘载同案人窜至潮安区浮洋镇一车行前面,见被害人放于该处的小汽车的驾驶室一侧的车门没关,遂准备盗窃车内财物。唐某驾驶摩托车在旁边负责接应,何某走近小汽车并将身体伸进车内准备盗窃副驾驶座的财物。此举动被坐于汽车后座的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喊叫并用手抓住同案人戴在头上的摩托车头盔。同案人将摩托车头盔脱掉并用手推开被害人的手,后夺走被害人一方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机等物品。唐某明知何某公然夺取被害人一方的财物,仍在附近继续接应,并在何某得手后载其逃离现场。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何某虽系事先合谋盗窃被害人的财物,但在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当场发觉何某盗窃其放在汽车副驾驶室的财物,由于其坐在车后座来不及抗拒,情急之下抓住何某的头盔。何某解开头盔并用力推开被害人的手,其行为只是为了直接摆脱,并非以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压制后抗拒抓捕。该行为并未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直接威胁,不能视为同案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抢走被害人的财物。故何某在此种情形下公然夺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唐某明知何某公然夺取被害人一方的财物,仍在附近继续接应,并在何某得手后载其逃离现场,何某抢夺被害人的财物并不超出唐某主观犯意范围,故唐某与何某构成抢夺罪的共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在车内仪表台、车座等明显位置存放贵重物品,离开车辆时,要确保所有门窗已关好,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林修佳陈静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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