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6月12日,被告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陆某借款20万元作为周转,为期6个月,并承诺在2017年12月12日支付完毕,且每月以本金一分半作为利息付给陆某。因黄某没有按期付还本金利息,陆某向州市枫溪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黄某向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虽在潮州市枫溪区,但其自2015年起经常居住在潮州市湘桥区,至今已超过一年。故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双务合同,陆某在本案中系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请求黄某付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驳回了黄某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不仅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被告有证据证明其有经常居住地,则该案可由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因该案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且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该案件应由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邱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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