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判刑

潮州日报 2019-08-07 11:04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2017年8月28日晚,林某伙同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到潮安区彩塘镇某公寓帮忙同案人蔡某捉拿其妻与被害人许某“出轨”。到场后,林某与多名同案人对在房间内的被害人许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许某受伤。2017年10月17日晚,林某在潮安区彩塘镇某酒吧上班时,因阻止顾客曾某等人向酒吧歌手敬酒而发生纠纷,林某伙同多名同案人手持刀具、木棒殴打被害人,致顾客中多人不同程度受伤。2017年9月26日凌晨,为帮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报复出气,林某伙同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潮安区庵埠镇某酒店附近路边,林某在车内望风,多名同案人持钢管冲进酒店,对酒店的物品进行砸打,致酒店大门玻璃、前台茶几、冰柜、电视机、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等不同程度损坏。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又合伙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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