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加强潮州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活动,根据《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对潮州市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行为。
二、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凡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潮州市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日内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望广大市民相互转告,自觉配合,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18。
潮州市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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