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潮州日报 2019-01-23 11:12

潮府告〔2018〕27号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潮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潮州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潮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下称低排放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用于道路上的机械(不含农业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者经检测排放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三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放区范围: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低排放区内: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在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排放不合格的或者排放肉眼明显可见黑烟且林格曼烟度值超过I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潮州市低排放区内使用。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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