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范围的决定 (2019年1月10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人代会做法并结合潮州市实际,经潮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潮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潮州军分区司令员;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主要负责人;
四、驻潮州市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五、驻潮州市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行政关系在潮州的市人大常委会正厅级老同志;
十、驻潮部队首长,上级驻潮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含未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十一、港澳知名人士(只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
十二、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只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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