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股金处置公告
经2018年3月19日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潮州市区联社”)、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潮安联社”)、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饶平联社”)拟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潮州农商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规定及合并组建潮州农商银行的相关决议,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制定了潮安联社原股金处置实施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处置方式
1.自愿转股
潮安联社社员自愿入股潮州农商银行的,应仔细阅读置备于潮安联社及其辖属信用社的关于潮州农商银行股份认购(即转股)的相关资料。对自愿入股潮州农商银行且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资格条件的社员,其在潮安联社的股金经量化后可以选择以下转股方式:1、自愿以现金补足与新股发行价格的差价后,按1:1的比例转为潮州农商银行股份;2、不愿补足差价的,可自愿按约定比例折转为潮州农商银行股份。(具体详见《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自愿转股的社员应在公告期内到办理地点领取《股金确认及转股申请书》以及发起人资格审查相关资料清单,按照要求提供转股及资格审查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筹建工作小组的安排签署《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自愿转让股金
社员自愿将所持潮安联社股金转让给他人的,应于公告期内自行选择受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拟转让股金的社员和受让方应按照潮安联社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股金转让手续。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入股潮州农商银行的手续。
3.自愿退股
自愿退股的社员应于公告期内按照潮安联社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股手续,退股需提交的资料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到办理地点领取。根据潮安联社通过的与潮州市区联社、饶平联社合并组建潮州农商银行的相关决议,退股价格按潮安联社量化后剔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资金后的每股净资产确定,量化后可供分配的每股净资产不足1元的,按照1元计算。
4.其他情况
对于在公告期满后仍无明确处置意愿的股金(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资格条件且未在公告期内选择股金转让或退股以及未达到章程规定起点的社员所持潮安联社股金、其他未在公告期内明确选择处置方式的股金)以及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包括但不限于因失踪、出国、破产、注销等原因无法于公告期内取得联系的社员所持潮安联社股金、因原社员死亡等原因而无人继承、认领的股金),由筹建工作小组和潮安联社办理清退。清退金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3款所述的每股退股价格计算,清退价款将在潮州农商银行筹建申请获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在潮州农商银行成立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再具有股金性质且不再享有股金分红等权利。
5.退款安排
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3款和第一条第4款办理退股或清退的股金,退股或清退价款将在潮州农商银行成立后办理退款手续,并将由成立后的潮州农商银行采取公告、专递等合理方式通知相关原社员或权利人。如果潮安联社与潮州市区联社、饶平联社合并组建潮州农商银行未获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终止改制,则上述办理退股或清退的股金应恢复原状,仍为潮安联社股金,相关各方签署的退股或清退有关法律文件自动失效。
二、公告期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22日。
三、办理方式
潮安联社社员应到潮安联社查阅关于潮州农商银行征集发起人的相关资料,并应按相关要求到本公告指定的办理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
本公告内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解释权归筹建工作小组。
社员对本公告如有任何疑问,可按下列方式与筹建工作小组或潮安联社联系:
联系地址:潮州市潮安城区兴利商业城B幢甲向乙向7-11号
联系人:黄庆标
联系电话:0768-5811280
办理地点: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网点
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工作小组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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