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 南春路片区实施旧城改造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州日报 2018-12-06 14:01

潮湘府〔2018〕28号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市城区南春路两侧危房和浸水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三旧”改造有关政策,经请示潮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南春路片区旧城改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南春路片区(下称: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东至南堤路,西至信福路,南至枫春路,北至振德街。片区改造涉及土地面积约286亩。片区改造具体范围以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片区改造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分户和工商营业登记手续;改造范围内房屋不得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三、片区改造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片区改造期间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加强管理和疏导。

四、片区改造范围内合法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及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街道办事处的入户调查和拟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工作。

片区改造范围内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逾期不自行拆除、清退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片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工程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六、片区改造范围内各有关单位、个人要服从市城区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及其它改造工作,确保市城区南春路片区旧城改造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对妨碍、阻挠、扰乱片区改造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片区改造办公室暂时设在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街道办事处

(地址:市区环城南路南濠街19号),联系电话:0768—2262028。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3年1月16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南春路片区实施旧城改造有关事项的通告》(潮湘府〔2013〕2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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