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

潮州日报 2018-08-10 21:29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非婚生子小莫(化名)由原告莫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莫年满18周岁。

莫某与陈某2011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下儿子小莫。2016年莫某与陈某因感情问题分居,小莫一直随莫某生活。莫某后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要求抚养小莫,并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莫一直跟随莫某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由莫某负责抚养较为适宜。同时,法院综合本地区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当事人主张抚养费数额、给付抚养费年限等问题,判决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莫年满18周岁。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处理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上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林修佳卢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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