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法院通报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青少年犯罪中侵犯财产类占比较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3件,涉及盗窃、聚众斗殴、抢劫、强奸、诈骗等各类型案件。未成年人误入岐途,受到相应处罚的同时,应在司法保护的基础上,给予他们改正机会,重塑做人信心。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市中级法院通过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阮俊环
●初中生因欠款惹纠纷,斗殴伤人被判刑
2019年12月一天晚上,小赵(15岁)与小王(14岁)因欠款发生纠纷,遂在某便利店门口纠集人员斗殴。过程中,小赵持刀捅伤小王,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小王属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赵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判处小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的小赵在双方打斗前主观上已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为故意伤害他人而携带刀具,后在打斗中持刀捅伤被害人,他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小赵犯罪时年仅十五岁,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由于他们社会阅历浅、性情急躁,好感情用事,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控制自己的言行,所以犯罪不计后果。法官在此告诫未成年人,不要讲哥们义气,不参与打架斗殴,应理性对待各种矛盾,意气用事只会受到冲动的惩罚。
●朋友背包被盗,两少年结伙绑架酿大错
小沈因工友尤某盗窃其背包,伙同郝某纠集李某(16岁)、马某(17岁)将尤某带至中山某工业区一厂房后面山头进行殴打。期间,小沈、郝某拍摄殴打尤某的视频,以尤某的安危相威胁,向尤某的亲属索要2万元,并让李某参与拍摄。后马某感到害怕而离开现场。
当日下午,经小沈安排,李某与郝某帮忙执行,小沈的微信收到尤某家人转账1万元。后小沈等人带着尤某回到某公司附近时被警方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马某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判决李某、马某犯绑架罪,李某获刑2年,缓刑2年;马某获刑1年半,缓刑2年,两人均被处罚金10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因被害人的盗窃行为而引发,李某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已知道同伙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远远超过被盗财物价值的不正当钱财,且以被害人的安危相威胁,仍继续殴打被害人,并帮忙收取赃款,因此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青少年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无法用正常的社会标准去衡量好与坏、对与错、是与非,而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模仿性,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念之差便酿成大祸,要从思想根源深处纠正青少年的认知偏差,筑牢敬畏法律的思想根基。
●聚众斗殴还抢劫,多人被判刑
2018年10月,陈某(17岁)与龙某产生矛盾,遂纠集郑某前来某商店门口,并叫郑某与徐某(16岁)、周某等带来凳子、钢管等工具对鲁某(15岁)等人进行殴打,期间徐某追打鲁某,并将其所开的车抢走,后要求鲁某以2000元赎回该车。经法医鉴定,一名被害人为轻伤一级,其余三人为轻微伤。
2019年1月,陈某等人又在中山一围堤处持钢管胁迫奉某转账近2000元。事后,几人各分得几百元。过了几天,警方将陈某等人抓获。案发后,陈某等人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款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刑1年半,犯抢劫罪,判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徐某犯抢劫罪获刑2年半,被处罚金5000元;胡某、鲁某均被判犯抢劫罪,各获刑1年4个月,并被处罚金2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抢劫、盗窃、抢夺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比较高,其中,大部分是沾染上了赌博、吸毒或沉迷上网等恶习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完全,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差,加上缺乏法律意识,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近期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持续开展校园欺凌等系列校园普法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抵御风险、防范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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