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征集意见 紧急维修拟可直接申请不需表决

中山日报 2021-05-25 07:02

本报讯 (记者 李丹丹)为满足新形势下全市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对《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对修订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紧急维修直接申请使用,不需业主表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要按照“查看现场、拟定使用方案并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并公示、组织实施使用方案、项目竣工验收、拨付资金” 六个步骤进行。在征求意见阶段,需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此处的面积指“建筑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后通过,申请人统计、整理结果,并将调查结果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及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0日以上。

在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并符合紧急维修事项清单时,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不需业主表决,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按规定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紧急维修事项清单包括屋面防水损坏严重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是消防、安全监控等系统出现功能障碍,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形,甚至是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小区内公共场所或道路因坍塌、下沉开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娱乐设施(含儿童娱乐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款项应当通过转账结算,直接划拨至维修施工单位,不得支取现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款5万元以下的,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含),分2期支付,第1期款95%于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第2期款5%为工程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四级账户核算

据了解,目前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另外,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实行回迁安置、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住宅或非住宅的实测面积统一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在被拆迁安置户迁居安置之日前,向被拆迁安置户收回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算账户的设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总账户,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为单位设账,实行四级账户核算。总账户为一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核算,每一幢楼设立三级核算,每一房号设立四级核算。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交存、使用、利息和结余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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