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山日报 2021-05-24 07:32

梁燕求(身份证号码:4406201968××××××××):

经调查查明,你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中山火炬开发区黎村服务站对面[土地使用证号:中府集用(2011)第1500582号]建设住宅时,进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该住宅报建批建层数为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296.17平方米;现竣工测量实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其中第1至5层面积2271.94平方米(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4日向你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告知),另楼顶梯间建设面积28.76平方米。经城乡规划部门界定, 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黎村服务站对面违法建设的楼顶梯间,面积28.76平方米的行政处罚。(详见图纸编号:F15ZZd20203624)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火炬区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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