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催告书》送达公告
彭伟华,身份证号:4325011985××××××××:
经调查查明,你于 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2区碧水街19号(即02区D41号),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进行加建,首层加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79.71平方米,第二层加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21.92平方米,第三层加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41.02平方米,三层合计加建面积共142.65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该构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中城执罚字[2017]第1-107号《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 2017 年12月5日将该决定送达于你,要求你在2017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2区碧水街19号(即02区D41号)加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
因你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限你于2021年5月24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强制拆除催告书》。
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火炬区执法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罗永辉
联系电话:89893907
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旁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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