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法院通报一起与疫情有关的劳动合同纠纷生效判决 疫情停工期不纳入离职平均工资计算时段

中山日报 2021-04-28 07:19

疫情导致企业停工,离职时该部分时间纳不纳入平均工资计算范围?4月27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一起与疫情有关的劳动合同纠纷生效判决。

陈先生是三乡镇一皮具生产企业的老员工,2006年11月1日就入职该企业。2020年2月19日,该皮具企业因受中美贸易争端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订单锐减,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企业决定在2020年3月19日终止经营进行清算。

皮具生产企业结清了包括陈先生在内所有员工的工资,并与大部分员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陈先生等34名员工不同意协商,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6月8日,劳动部门裁决皮具生产企业向陈先生等34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1890862.24元,其中陈先生的经济补偿金是31654.71元。皮具企业认为陈先生月平均工资标准有误,致使裁决结果错误,于是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皮具企业承认应支付陈先生经济补偿金,但应以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陈先生则认为,他们在2020年1月和2月并没有上班,企业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因此应当剔除这两个月再计算。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陈先生在2020年1月、2月期间没有正常出勤,并没有正常提供劳动,因此该两月的工资不应计算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而陈先生2019年3月至12月工资平均是2344.79元,企业应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31654.71元(2344.79元/月×13.5个月)。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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