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保护知识产权优化中山营商环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当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该院发布两则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以进一步提升消费者鉴别能力,促进诚信经营,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见习记者 陆倩柔 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顾丽娟
案例一:配件标“万和”标识 侵犯专用权
中山某公司在网站上销售“适用于万和燃气热水器配件”,并在产品上标有与万和相似的标识。万和公司认为中山某公司在网站上以“万和燃气热水器”为商品名称及销售相似标识的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山某公司在网站上销售的配件虽然只适用于热水器产品的点火装置上,但其与万和公司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等商品属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上均有交叉之处,已构成类似商品。
其次,该配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万和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控该配件产品属于侵犯万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中山某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而中山某公司在网店上销售的“适用于万和燃气热水器配件”的产品名称上,虽使用了“万和”字样,但只是对其店内销售的配件可以适用于万和燃气热水器商品作了指示性描述,该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因此,法院对万和公司针对中山某公司网上销售构成商标侵权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中山某公司停止销售行为,并赔偿万和公司经济损失2.2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审理此案的阮春莉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对配件及产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的综合考量,给予了原告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依法惩处了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案件也确立了原告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边界,在强化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公平自由竞争。
案例二:卖卡通雕塑产品 侵犯著作权
“小羊肖恩”的形象家喻户晓,这个有着白色卷毛、细长四肢,圆眼睛,圆肚子、圆耳朵的搞笑可爱的卡通形象伴随很多小朋友度过了美好的童年。优扬公司作为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在中山市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店铺,供应有“户外玻璃钢塑植绒小羊肖恩花园摆件园林楼盘景观装饰工艺品”,产品图片与优扬公司权利作品基本一致,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中山市某公司在网店中使用的产品图片卡通羊形象与优扬公司的权利作品虽身体颜色是绿色,但在眼睛、耳朵、身体、四肢形态等特征方面基本一致,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中山市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店使用与优扬公司权利作品相似的图片,侵犯了优扬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酌定中山市某公司向优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万元。
审理此案的张静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卡通动画形象的保护问题。涉案的小羊肖恩形象为公众所知悉,其形象非常知名,涉案被控侵权的图片上的形象与小羊肖恩有所差异,但法院从动画形象的显著性方面进行比对,最终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并在判赔金额上,充分考虑作品美感与知名度、侵权恶意和故意等酌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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