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文秀平:
在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43号“7·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案中,文秀平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2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期已依法送达。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二)应急执行催告〔2021〕1号},催告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缴纳罚款。由于用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皆无法有效送达,现决定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二)应急执行催告〔2021〕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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