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将有法律撑腰

中山日报 2021-04-09 09:31

本报讯(记者 李玮玮 通讯员 李杰锋)对不文明行为除了劝导,还能通过立法进行查处。根据中山市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4月7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中山网、“中山发布”、中山市文明网等平台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21日。

记者看到,《条例》共分为六章,总共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创建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其中第三章“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共计有五大方面,涉及以往文明创建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如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乱写乱画、制造噪音招揽顾客等。在促进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时吸烟,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等。交通文明上,重点治理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等。在村居、社区生活上,重点治理楼道堆放杂物、溜宠不牵引、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等。

条例规定,对不文明行为的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查处时可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拒不提供的,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依法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还作出了相关的创建和激励机制,要求政府及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将公民和单位的文明行为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实施文明行为的记录者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在录用招聘、贷款申请等中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该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如反馈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4月22日前通过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交市文明办。

●电话(传真):0760-88928293

●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委办公楼629室(邮政编码:528403)

●电子邮箱:wenmingzs@163.com

新闻推荐

党史教育进课堂培育时代好少年 溪角中学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4月7日上午,中山市溪角中学初一(12)班进行的道德与法治课。本报记者文波摄本报讯(记者陈慧通讯员刘传明)“若规则有错误,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