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伤残 司法救助传温情 市第二人民法院为两名当事人发放救助款8万余元

中山日报 2021-03-31 07:19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两起司法救助决定,为两个涉民生执行案件的两名当事人发放救助款8.5万元,让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暖,彰显司法关怀。

见习记者 陆倩柔

本报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顾丽娟

●交通事故致残急需治疗费用 法院伸出援手

2018年8月20日,吴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黄圃某路段对开时,与迎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套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何某受伤,肇事后吴某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何某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吴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近15万余元给原告何某。

判决生效后,被告吴某迟迟未履行,原告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吴某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何某没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由于何某年事已高,劳动能力下降,还要需要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生活面临困难。得知该情况后,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何某送去司法救助金4.6万元。

●被告无财产执行 法院救助减轻原告家庭负担

2017年9月,韦某在横栏某餐厅上班,陈某到餐厅向韦某索要“阿美”的电话号码,韦某不知所以无法告知。不料,陈某直接用砖头砸韦某的头部,导致韦某头部、脸部以及手部受伤。随后,陈某被派出所拘留。经审判,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9年6月,经司法鉴定原告韦某为九级伤残,韦某申请民事赔偿,但由于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韦某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经了解,韦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家庭收入微薄,为解决她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马世卿引导韦某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韦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法院依法向韦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9万元。

法律无情人有情,联合救助济民困。承办法官马世卿表示,上述两宗司法救助案,法院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现实生活情况,积极协调,为基层群众解决困难,既是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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