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水送达告字﹝2021﹞1号
本局于2019年7月26日对中山市黄圃镇肉类联合加工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黄圃水道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围二坵水闸上游150米处堤段堤外河滩地上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中山市黄圃镇肉类联合加工厂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中山市黄圃镇肉类联合加工厂自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将其在黄圃水道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围二坵水闸上游150米处堤段堤外河滩地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中山市黄圃镇肉类联合加工厂承担,并处罚款。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水行处字﹝202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水务局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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