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3月1日正式入刑 中山首例袭警罪案宣判

中山日报 2021-03-26 07:07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念)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正式明确“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入刑。3月2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山首例袭警罪判决。被告人周某遇交警设卡暴力抗法,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20年10月11日晚上8点左右,中山交警在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村某路段设卡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突然,一辆电动三轮车驶入该路段,民警上前尝试叫停三轮车,让驾驶员接受检查,但三轮车不但没停下来,反而冲卡一直往前开去。随后这辆三轮车就被后方的民警拦截下来。

在民警对驾驶三轮车的被告人周某进行询问和检查期间,周某不仅拒绝配合检查,更暴力抗法,致执勤公安民警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随后,被告人周某被当场抓获。

今年1月22日,检察机关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补充、修改为袭警罪。

市第一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王熙贵法官介绍:“因《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属特殊客体,所以本案罪名应依法由妨害公务罪变更为袭警罪。”

法院表示,人民警察是最大的执法群体,同时也是一个高危职业。近年来我国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中,遭受暴力袭击导致伤亡人数居高不下,而设立袭警罪这一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最大的关心和保护。

王熙贵法官说:“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刑法》的震慑作用。作为审判机关就是要运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保护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免受暴力袭击,营造尊警、崇警、爱警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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