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
本报讯 (记者 李丹丹)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统一建设。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
据了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资源保护、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鼓励地下空间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地下空间竖向布局分三个层次
根据中山市土层或岩层的工程地质适宜性和水文地质适宜性,《办法》明确中山市地表以下15米的空间为浅层地下空间,15到30米的空间为次浅层地下空间,30米以下的空间为深层地下空间。其中浅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停车场、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次浅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轨道交通、道路、仓库等,深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特种工程,并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
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其中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通常指商业项目、住宅项目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及其他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新供应用地原则上包含浅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一并取得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实施以前,已划拨或者出让且已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手续,其建设主体可依法确定为浅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若已建成部分超出浅层地下空间范围的,其建设主体则依法确定为已建成部分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
《办法》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统一建设。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工程,以及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已明确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履行后续地下空间工程连通义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但建设项目确需连通的,建设单位应与相邻地下空间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就连通事宜、通道位置、标高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市自然资源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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