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城执罚字[2020]第1-160号
当事人:张美娟,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6号金色家园金霞3座1701房,身份证号:320421197809260027。
杨载春,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6号金色家园金霞3座1701房,身份证号:320621197403124114。
经调查查明,涉案当事人于2018年2月至5月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憧憬路88号林语花园1区226幢[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6041号]进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栋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7.4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该建筑物影响了城乡规划,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座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190141)、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030038)、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憧憬路88号林语花园1区226幢违法加建的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面积合计共27.4平方米。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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