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城执罚字[2020]第1-165号
当事人:龙建军,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憧憬路88号林语花园1区85栋,身份证号:432322197601233810。
经调查查明,涉案当事人于2020年4月至6月,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憧憬路88号林语花园1区85栋[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2982号],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加建面积42.3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违建位置在负一层、二层、三层,其中负一层加建5.37平方米,二层加建2处,分别为21.42平方米和6.72平方米,三层加建8.84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该加建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007001)、房屋平面图和房屋座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201442)、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憧憬路88号林语花园1区85栋违法加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面积合计共42.35平方米(如编号F15ZZE20201442房屋测量图纸阴影部分所示)。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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