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本局受理杨鹤秋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叁鹰服饰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12150942700466号。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叁鹰服饰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杨鹤秋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于2020年6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一事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87732001
联系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德政路税务分局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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