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看婚纱 被拒试婚纱 顾客吐槽网红婚纱馆服务,商家称名誉权受侵,要求删文道歉被驳回
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冯女士预约到中山某网红婚纱馆看婚纱,到店却被告知试穿需另外预约,冯女士随后在小红书社交软件上发文吐槽婚纱店服务态度恶劣。不曾想,婚纱馆经营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其删文并发布视频道歉。记者1月13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婚纱店经营者的诉求。
因为4月的婚期将近,2020年3月23日冯女士通过微信与某婚纱馆客服联系,约定3月29日到婚纱店看婚纱。这天,冯女士与朋友打车到婚纱馆,期间冯女士欲试穿婚纱,店员却因其仅预约了看婚纱,并未预约试穿而拒绝。冯女士十分气愤,自己已经在微信与客服陈某预约了看婚纱,如今店员却玩起文字游戏,遭到拒绝后因没有预约其他婚纱店,冯女士和朋友败兴而归。
这次“看婚纱”体验使冯女士对婚纱馆失望至极,次日,冯女士在小红书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篇名为《吐槽中山网红婚纱馆服务态度》的文章表达不满。本想就此作罢,没想到2020年4月,竟收到公司的律师函称自己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删除文章并发布视频道歉。
公司认为文章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诋毁经营者的言论,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和生意。冯女士拒绝删除文章并再次发文予以回应。协商未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冯女士随之提起反诉,均主张对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2020年6月法院一审驳回公司主张冯女士删除涉案文章并赔礼道歉、支付律师费等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消费者表达自己感受属正当评论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某婚纱服务公司认为,冯女士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要到店“看看”,而不是预约试穿婚纱,公司当然不会为其提前准备试穿婚纱的事情,对冯女士造成不便,并非该公司的责任。而冯女士对其在婚纱馆的消费体验作出的评论中,存在借机诽谤、诋毁公司名誉的情况,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但为何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婚纱店也承认冯女士在体验消费时因故未能试穿婚纱的事实,冯女士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就其消费体验对公司的服务质量作出评论,其文章中描述的消费体验过程并非虚构。
也就是说,冯女士的描述是基于自身的消费体验表达了自身的感受,文章中并没有出现强烈地破坏名誉的词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冯女士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正当的评论行为,不存在借机恶意诽谤、诋毁上诉人名誉的情形。
因此,冯女士在社交平台发文吐槽婚纱店服务态度的行为既非出于诽谤、诋毁名誉的故意,也没有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本报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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