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居住中山市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居住中山市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五、中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六、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管委会主任、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七、出席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八、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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