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中山市恒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高海岐先生:
1994年9月28日,中山市城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区地产公司”)与贵司签订一份《合同书》、一份《桂园商务区配套工程缴费协议书》,约定城区地产公司向贵司转让位于桂园商务区区号5、编号506、型号B的一块地块,用于贵司兴建别墅式商务楼。合同主要内容为:土地转让价款为143.0709万元,贵司分三期向城区地产公司缴纳。贵司负责在土地上兴建别墅并承担建设费用。城区地产公司为贵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产权属证。同时贵司还需向城区地产公司缴纳配套费32.429404万元。
合同签订后,贵司仅向城区地产公司支付了少量订金,其余款项未支付。此后,国家出台相关土地政策:国有企业转让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空地不得交易等等。城区地产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由于贵司违约未及时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现土地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已无法按原合同条件履行,即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能履行。因此,城区地产公司特通知贵司:
解除城区地产公司与贵司于1994年9月28日签订的关于桂园商务区区号5、编号506、型号B的《合同书》及《桂园商务区配套工程缴费协议书》。
中山市城区地产有限公司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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