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山人博爱精神,规范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促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开展,打造中山市慈善文化品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名义举行的活动及其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包括下列慈善公益活动:
(一)慈善款物筹集活动;
(二)志愿服务活动;
(三)博爱精神、人道主义与慈善文化宣传活动;
(四)颁奖典礼、群众巡游、文艺汇演等宣传与答谢活动;
(五)其他相关慈善公益活动。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巡游活动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举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计划举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工作原则】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慈善文化传播,形成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辖区内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行政职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第五条 【统筹部门责任】市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统筹推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募捐活动实施监督。
市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第二章 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 【标志设立】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设计、注册“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并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推广。
第七条 【标志样式管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标志样式与应用规范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篡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
第八条 【使用和推广】参与慈善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使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
各使用主体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宣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时,可使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应当符合标志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构图比例、颜色标准等规范要求,标志图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单独使用。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传播本市慈善理念和文化,在本市标志性建筑、公共图书馆、剧院、公园等显著位置放置“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
利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和名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应当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得授权方能使用。
第九条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主题曲】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制作“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主题曲或者主题组歌,并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条 【信息记录制度】市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的下列信息予以记录:
(一)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等慈善信息记录;
(二)志愿者名称,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信息;
(三)表彰与奖励、处罚记录等信息;
(四)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文艺汇演等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宣传活动信息;
(五)其他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及其相关促进工作信息。
自然人捐款以单位名义集体募捐的,市红十字会应当确认该单位的个人捐款信息,报送民政主管部门,并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系统中记录。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制度】市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数据记录和整理,实现数据共通、共享,以系统数据为依据建立可供查看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激发社会各方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市红十字会、市民政主管部门和负责运营维护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的单位应当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记录信息及时记录、更新、更正,并且长期妥善保存。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三条 【表彰标准一】市人民政府对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一)个人捐赠财物数额: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发送感谢信;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赠送《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款纪念卡》,并列入《捐款芳名册》,予以鸣谢;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获得荣誉证书,予以鸣谢;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获得荣誉证书和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纪念品;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颁发铭刻有捐赠者芳名、制作精美的高级工艺纪念品;
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得铜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获得银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五百万元以上或者累计五百万元以上的,获得金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二)单位捐赠财物数额: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发送感谢信;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赠送《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款纪念卡》,并列入《捐款芳名册》,予以鸣谢;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获得荣誉证书,予以鸣谢;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获得荣誉证书和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纪念品;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颁发铭刻有捐赠者芳名、制作精美的高级工艺纪念品;
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获得铜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五百万元以上或者累计五百万元以上的,获得银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一千万元以上或者累计一千万元以上的,获得金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第十四条 【表彰标准二】对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并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发送感谢信:
(一)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群众游行、文艺汇演等活动的;
(二)为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开展期间募捐或参加慈善公益服务的;
(四)其他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活动的。
第十五条 【表彰标准三】对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累计十年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开展期间募捐或参加慈善公益服务的,获得铜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二)累计二十年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开展期间募捐或参加慈善公益服务的,获得银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三)累计三十年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开展期间募捐或参加慈善公益服务的,获得金质“中山市博爱奖章”;
(四)其他为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六条 【回馈制度一】依据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和社会优待制度。对积极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需要志愿服务或生活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和救助。
第十七条 【回馈制度二】志愿服务时间以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长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十八条 【回馈制度三】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教育、就业创业、金融信贷、社会保障、交通旅游、文化生活、体育健身等方面对“中山市博爱奖章”获得者实行激励。
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对“中山市博爱奖章”获得者给予优待。
第十九条 【志愿者培训】市红十字会应当对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服务的志愿者在活动前进行培训或者服务交流,提高志愿者的服务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 【专业平台的宣传促进】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媒体和文化机构宣传、展示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市公共媒体定期介绍、宣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意识。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市公共文化机构展示、传播和普及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文化。
第二十一条 【社会的宣传促进】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宣传工作中做出表率和示范。
鼓励和支持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总结与保存】市红十字会应当在三月份前对当年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积累成功经验,并将当年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慈善财产使用要求】市红十字会应当每年设定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募捐主题,募集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主题的项目或者中山市其他慈善公益项目。
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项目,应当标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为】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破坏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三)假借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
(五)其他违背慈善目的的行为。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慈善标志侵权责任】有下列侵害“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的;
(二)贬损或者擅自修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的;
(三)在与慈善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志的;
(四)未经授权使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其他侵犯“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和反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良影响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参加者实施禁止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慈善标志侵权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实施侵害“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标志行为的,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 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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