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的规定,本会对工伤职工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生活自理障碍鉴定及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现因无法送达鉴定(确认)结论给你,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会对鉴定(确认)结论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在结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申请复查;也可在结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公告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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