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粤20破122号

中山日报 2020-11-12 19:4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粤20破申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兴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 【案号为(2020)粤20破122号】,并于2020年11月4日指定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众联兴公司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众联兴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到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众联兴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众联兴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C座7栋二楼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小姐0760-88380361/13928153311,联系人阮先生0760-23321982/19925971115。

众联兴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49号)第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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