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20)粤20破152-158号

中山日报 2020-11-12 19:46

本院根据申请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中山市旅游总公司、中山市长江旅游发展公司、中山市实业投资管理总公司、中山市财兴置业发展公司、中山市木材公司、中山市小榄船务公司、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为中山市旅游总公司、中山市长江旅游发展公司、中山市实业投资管理总公司、中山市财兴置业发展公司、中山市木材公司、中山市小榄船务公司、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述公司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上述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沙岗丹桂街一巷一号,负责人黄昌盛;联系电话13924924166]

二、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49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召开中山市旅游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召开中山市长江旅游发展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召开中山市实业投资管理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召开中山市财兴置业发展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召开中山市木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召开中山市小榄船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4时15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法庭召开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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