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勿应“小优惠”导致“大损失” 预付款消费有风险储值消费需谨慎
11月9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两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两名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加油卡后无法使用,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拿回了余款。而“0元”购买路由器的刘先生因为证据不足,他要求商家退还款项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提醒,消费者购买预付费商品应理性,维权须注意留存电子证据。
典型案例一:网购加油卡无法使用,两名消费者起诉拿回余款
今年7月,市第一法院公开审理李先生起诉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经汇通公司一案)。2018年9月28日,李先生在网上的中经汇通加油卡专营店,以4500元购买了5张面值各1000元的中经汇通加油卡。
2019年10月,该加油卡在中经汇通公司指定的中山市加油站无法使用,中经汇通公司称是因为系统升级,加油站则称中经汇通公司未支付油款给他们。当时,李先生还有4张加油卡没用完,余额共计3579.98元。
李先生通过中经汇通公司客服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求证,均没有找到不能加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情况。目前,“中经油马”APP已无法登录,中经汇通公司也无法兑现加油承诺。和李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谢先生,他购买了多张加油卡后,还剩下余额5024.24元无法使用。谢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经汇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两名消费者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与中经汇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且尚有余额未使用的事实。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关系,中经汇通公司向李先生返还3221.98元预付款,向谢先生退还加油卡费用5024.24元。
以案说法:购买预付费商品应理性
市第一法院民二庭贺铁斌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中,要注意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相应额度的预付款消费,尽量不要选择较大额度,以免承担更大风险。购买前,要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交货或者是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了解清楚;消费后,要注意保留购买凭证、发票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0元购路由器酿纠纷,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被驳回
在知名网络电商平台购买“0元”购买路由器,收到货品后参加返现活动,没想到掉进了金融APP“爆雷”的坑。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路由器款项,遗憾的是他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去年1月,市第一法院受理了刘先生的网购合同纠纷。2018年4月3日,刘先生通过某商城网站购买了一个路由器,成交价格为749元。刘先生收货后,该商品还附有一张金融APP的小卡片。刘先生称,他在金融APP激活后注入了资金。
没想到仅过了3个月,刘先生发现金融APP已无法返现,在返现服务平台额外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合计2000元也拿不回。刘先生向商城申请售后退货退款处理,但遭到拒绝。刘先生认为,该商城构成虚假宣传,0元购并不存在。
刘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公证书、照片、视频等电子材料。庭审中,法院询问刘先生如何获得这些电子材料,刘先生称他曾参与该路由器产品受害者QQ群,从QQ群中获得相关电子材料。被告商城方则称从未对外宣传该路由器0元购活动。近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
以案说法:网购商品应注意留存电子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虽有提供部分电子材料,但该些电子材料获得的来源源自网络,真实性无法核对,而且不能据此证明该些电子材料指向的就是刘先生本次购物的情况。因此,刘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近日,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贺铁斌法官建议,消费者应通过购物平台的聊天软件与商家客服就商品属性、质量、品牌等进行详细确认,万一发生纠纷,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交易双方对商品进行约定的有利证据。如果对商品有异议,应妥善保管收到的商品,并保存卖家店铺对于商品品质、性能等作出承诺的网页,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手段固定证据。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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