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楼就收物业费 21业主拒缴成被告 法官提醒应当分清物业服务企业与楼盘开发商不同义务
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古镇法庭受理了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将21名小区业主告上法庭,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收楼时间”与“交费时间”。
小林(化名)就是其中一位业主。中山某物业公司诉称,2019年5月22日,该物业公司与小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也就是说,小林从2019年6月就要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而小林则认为,物业管理费应该从《房屋买卖合同》注明的收楼(开发商交楼)日期2019年8月30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存在违约金问题。此外,业主入住后开发商的一些配套设施不完善,主要是煤气管道公司没有接通以及发现附近有工厂排放污染气体,责任也在物业公司。
因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一宗涉及多户业主拒绝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交物业管理费的案件,事实、理由基本雷同。经过主审法官与调解员的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同意免除业主小林的违约金,并对拖欠的物业费进行了适当的减免。
据统计,该小区被物业起诉的21件案子,经过诉前联调已有8件协商一致,物业撤诉标的金额合计25851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谭凯航提醒广大业主,物业服务好坏是个大问题,在买房前,一定要从多方面去了解小区的物业好不好,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而已经入住,发现物业不好,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办法来维权,同时业主应当分清物业服务企业与楼盘开发商不同义务,不能混淆两个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长时间通过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只会影响物业正常运营,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影响物业服务质量。
本报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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