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出台 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中山日报 2020-11-03 07:01

扫码查看实施细则本报讯(记者 黄凡)《中山市与昭通市产业合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近日印发,该实施细则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20年1月1日后到云南省昭通市设立投资主体,投资设厂(含设立扶贫车间)的工业企业。

细则所称产业合作项目是指中山市企业因自然资源、电力、劳动力、国家扶贫政策等优势或市场开拓需要,到云南省昭通市投资设厂(含设立扶贫车间)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

项目申报采取先入库、后奖补方式。申报企业还要满足3个条件:投资主体必须在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与投资所在地签订投资(租赁)协议(合同),并且项目已建成投产。申报企业总部设在中山市,且中山总部企业拥有昭通市注册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昭通注册企业必须通过吸纳就业或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

资助类型和标准有两大方面。其中,落地资助,对2020年1月1日之后在昭通市成立投资主体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实缴注册资金的10%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资助,对在昭通市成立的投资主体企业在2020年以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以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15%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昭通市列入国家指定的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在上述资助总额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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