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0)广城破管字第5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破终1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对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为(2020)粤2071破16号],并于2020年9月28日指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268号御景湾大厦六楼;邮政编码:5284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纪泽波 0760-88668830)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0年11月5日前向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定于2020年12月9日下午3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公告
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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