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2020年第九期)

中山商报 2020-09-18 06:44

下列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第4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统计时段2020.08.01-2020.08.31,共639台)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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