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城执罚字[2020]第20-24号

中山日报 2020-09-05 07:00

符红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24198312******,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海怡湾畔海湾园6栋903房。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在中山市南朗镇翠亨长平路2号名爵观园西区133幢{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51***号)、土地使用证[证号:中府国用(2011)地2501***号]}加建三层框架结构建(构)筑物,其中一层加建面积19.06平方米,二层加建面积29.11平方米,三层加建面积47.01平方米,加建总面积为95.18平方米。规划部门界定,该违建部分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山市非凡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测绘的平面图(图纸编号:F25XQC20190056)、《询问调查笔录》、规划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13402201903000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南朗镇翠亨长平路2号名爵观园西区133幢违建部分建筑物(95.18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石岐区、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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