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得办理“首付贷” 9月1日起,市民购买新建商品房要签定《注意事项》

中山日报 2020-08-22 06:47

本报讯(记者 李丹丹)9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要签定《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注意事项》。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市住建局发出《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通知》,指出“从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递交购房资格审查时,须将购房人签定的《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注意事项》一同提交至交易部门。”如未提交,将作退件处理。

据了解,市住建局对群众信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19年以来,大部分购房人在给付定金或首付后,以不了解中山市购房政策、不符合购房资格、销售人员未告知楼盘情况为由,要求退房退款等多宗投诉。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少纠纷,市住建局拟定了《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注意事项》,共包括13项注意事项,提醒购房者在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要了解中山市购房条件。

在具备购房资格后,购房者还应了解自身银行征信情况,签订认购协议前应查看现场公示文件,在看房了解小区外周边环境、知晓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所缴纳的税费组成等,市住建局提醒购房者及开发商,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不得办理“首付贷”或首付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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