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城执罚字[2020]第1-104号
当事人:陈美静,女,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15号(即16区C5-1),身份证号:44062019700118422X。
经调查查明,涉案当事人于2013年10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16区君临三街15号(即16区C5-1),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0213021248)进行加建8处建筑,面积共247.20平方米[其中,第1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96.36平方米;第2处(一层6)加建凉亭,面积10.18平方米;第3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8.23平方米;第4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3.25平方米;第5处(二层3)加混合结构,面积14.77平方米;第6处(二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1.18平方米;第7处(二层5)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7.02平方米;第8处(三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6.21平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规划部门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020063)、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加建的8处建筑,面积合计共247.20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的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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