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醉汉挑衅 回击酿命案 法院认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一审获刑12年
吃宵夜后凌晨步行回家,18岁的路某遭到醉汉挑衅及踢打。心生不忿的他从便利店拿出酒瓶,敲碎后刺向对方胸口,致一人身亡。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9年5月28日凌晨2点,路某在横栏镇某工业区的士多店附近与被害人冯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冯某踢了路某臀部一脚。路某随后从士多店内拿出一个酒瓶并砸碎,用碎酒瓶捅扎冯某左胸部锁骨部位一下,致冯某流血倒地当场死亡。
作为证人之一,路某的女友小姜讲述了发生冲突的具体原因。“5月27日晚,我坐车来到中山找路某。凌晨我们吃完宵夜走路回住处,途中说话比较大声。路边有几名男子在喝酒聊天,有一人以为我们骂他们,便开始骂我们。我向他们道歉并说没有骂他们,对方不接受,还冲过去找路某,有一名男子还踢了他一脚。”
冯某等人继续追路某直到一便利店门口,被店主劝阻。路某向店主借手机报警,但冯某等人依然不肯离开。“我就很生气,走进店里拿了一瓶白酒敲烂了酒瓶冲出去,店老板和女友想拦我但都没能拦住。我走到对方那几个男子身边,问刚才是谁踢我,其中一男子笑着回答说,"是我踢的,怎么啦?"我就用破酒瓶朝他扎过去,扎中了他的右胸部。”路某说,意识到自己冲动酿大祸后,他让女友赶紧打120电话,自己留在原地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冯某经抢救无效身亡,路某的家属事后凑了4.9万元赔偿款。去年9月,路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冯某不分青红皂白,借酒闹事,不仅出言挑衅,还用脚踢打路某的臀部,在路某的女友真诚解释后仍不罢休,并在百货店店主已劝阻的情况下,冯某等人仍在附近结伙守候,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路某的刑事责任。
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路某在受到被害人一方挑衅、踢打后,心生不忿,砸碎酒瓶意欲恐吓和教训被害人冯某,后见被害人倒地流血后即让女友拨打急救电话,并没有进一步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本案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从路某的客观行为来看,他并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近日,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对路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本报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张安琪
通讯员 刘颖清
新闻推荐
扫码参与话题讨论如何推动中山志愿服务向“组织化”“专业化”及“群众性”方向发展?如何通过志愿服务工作,广泛凝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