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6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公示2019年度年报,我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将未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公告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公告栏内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后,须主动向所属的市场监管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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