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倾倒千吨污泥入江一男子获刑3年半

中山日报 2020-06-05 06:50

今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2016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6357件,审结6098件,民事案件占比超八成。其中,一男子将1041吨污泥倾倒至江中,被判刑3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隋越

■倾倒有毒物质污染土地,4人被判刑

2017年3月,罗某飞在黄圃镇租赁了一五金厂车间经营铜件酸洗作坊。一年后,该作坊被环保部门查封。2018年6月17日、19日,罗某飞指使李某鹏处置作坊里的除油剂和废水,并指使李某结、黄某用协助将1吨左右的除油剂和废水倾倒至黄圃镇横档村围堤边土地和水闸的土地。

经检测,该作坊残留工业废水中总铜、总锌、总铅、总铁、总镍的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警方将4名被告人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3日,环保部门对罗某飞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罗某飞缴清罚款,并委托环保公司对受污染的空地进行应急处理,完成了环境修复。

2019年5月,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罗某飞等人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查明污染程度及作用大小及犯罪后表现的基础上,市第二法院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市中级法院认为,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之路,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从严从快处置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促使湾区企业生产经营中树立生态保护红线,引导湾区企业绿色发展,对维护湾区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倾倒千吨污泥入江,一男子获刑3年半

黄某驾驶货船从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装载污泥(属严控废物)后,先后4次进入中山市三角镇洪奇沥水道内,将船上污泥倾倒入江,在最后一次倾倒污泥过程中被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统计,被告人黄某共倾倒污泥约1041吨,所造成的污染修复费用最小值约为1358505元。2017年3月30日,黄某在广州市被抓获归案。

2019年2月,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他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根据黄某犯罪情节,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受他人委托进行污泥的运载,但没有按照约定的程序将污泥送至指定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引发水体污染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法院依法惩处该行为,不但对预防此类犯罪具有警示作用,也为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和加快中山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随意堆放固体废物,一人被罚4万元

2017年5月,中山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在民众镇某纺织厂内发现露天堆放约600多个化工原料桶、两台拆解机和1100多个已被拆解的化工原料桶。执法人员发现,该堆放空地内没有配套建设防渗防漏设施。

经检测,废弃桶内原装有丙二醇甲醚、不饱和树脂、异壬酸等化学物质。环保部门责令现场负责人李某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并处罚款4万元。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曾经装有化工原料的包装铁桶都是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表示,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但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整个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该判决对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如何妥善处置利用固体废物、提高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指导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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