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手,孩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布3起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中山日报 2020-06-03 06:52

刚刚过去的“六一”儿童节,本该是他们快乐的一天,但有些儿童因为父母离婚或是解除同居关系,卷入到各类追索抚养纠纷中。懵懂中,他们成了原告或者被告。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2020年5月底,该院受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77件,解除同居关系案件36件,其中受理抚养纠纷(含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79件,探视权纠纷案件5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六一”当天,法院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以期对侵权人进行警示,为儿童提供维权范本。

已婚男子婚外情生女不认账

●法院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

原告林某红(女,化名)、被告李某明(男,化名)于2007年非婚生育一女儿小欣(化名),此时李某明已婚,与妻子育有两个孩子。小欣自出生起一直随原告生活。今年小欣已满13周岁但仍未办理出生入户,由于没有户口,小欣无法享有公民的权利,若再不办理将对其学习及今后的人生造成影响。然而,被告李某明不予配合办理更正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入户登记。

经审理查明,出生证明上小欣父亲的身份信息与本案被告不一致。庭审中,原告解释为:当时办理了假证进行申报,是为了维护被告,被告已有两个女儿,若被计生部门发现,会被罚款。而小欣的父亲实际为本案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现小欣由原告长期携带并抚养,出于小欣生活环境的稳定和健康成长的角度,法院判决小欣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欣年满18周岁。

离婚后男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成年

原告小可(13岁,女),其母亲黎某(化名)与被告范某(化名)于2006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小可。2010年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可归黎某抚养,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可年满18周岁。但范某以工作不稳定为由,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范某辩称,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有向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范某每月向小可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可年满18周岁。

离婚后,男方阻挠女方

享受探视权

●法院判决:探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基本权利

原告区某(女,化名)与被告魏某(男,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同年8月生育儿子小家(化名),于2014年生育二儿子小垚(化名)。

2017年两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家、小垚的抚养权归魏某,并由魏某支付全部抚养费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区某一个月可以三次到魏某住处探望孩子。离婚后,初期魏某能协助区某行使探望权。2019年2月初,魏某将区某的微信拉黑。区某多次到魏某住处探望孩子,都被拒绝,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探望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同时,这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区某探望孩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原告区某有权在每个月前三周的周日到魏某住处探望孩子,每次探望时间为三个小时;或者区某可在每个月前三周的周日接儿子到住处居住,时间为每次一天。

法官说法

保护孩子

将伤害降到最小

审理此类家事案件的伍执娟法官表示:上述案件涉及的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常见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实践过程中,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切勿再因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给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一次沉重打击。离婚后,父母应尽责保护孩子,将伤害降到最小。

本报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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