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城执告字[2019]第20-36号
符红梅: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在中山市南朗镇翠亨长平路2号名爵观园西区133幢[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51579号)、土地使用证[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2501636号]进行建设,其中一层加建面积19.06平方米,二层加建面积29.11平方米,三层加建面积47.01平方米,违建总面积为95.18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南朗镇翠亨长平路2号名爵观园西区133幢违建部分建筑物(95.1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南朗分局(地址:中山市南朗镇美景大道9号 联系人:雷洁常,电话:0760-85213203)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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