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家庭监护人意外离世 孩子母亲公证委托其姑姑成为监护人

中山日报 2020-05-22 07:08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我在外地重组家庭了,儿子一直在中山学习生活,我希望他继续留在中山接受更好的教育,可以指定他的姑姑作为他在中山的监护人吗?”近日,陈女士到凤翔公证处咨询,希望可以通过办理公证,解决其与前夫所生儿子日常的监护问题。

陈女士与其前夫罗先生于2013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小羽(化名)归罗先生抚养。其后,小羽一直跟随罗先生在中山生活,陈女士也于2017年在外市与他人再婚。然而,罗先生去年却因为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小羽则继续跟随父亲的其他家人在中山生活。

由于小羽只有八岁,罗先生去世了,陈女士作为小羽的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但由于陈女士在外市生活,难以行使监护权,因此造成了小羽在开设账户、办理证件、购买保险等方面的诸多不便。

在陈女士与其前夫家人协商后,其前夫的姐姐阿芬表示愿意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于是,陈女士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委托阿芬作为小羽在中山生活、学习期间的监护人,代她行使监护人的职责。

公证员审查了相关资料并向陈女士告知了法律后果之后,陈女士表示非常放心将孩子交由姑姑照顾。公证员根据陈女士的意愿,为她起草了委托书。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陈女士终于放下这块心头大石,对公证人员表示感谢。

公证部门介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在这起公证中,陈女士为了儿子能在中山接受更好的教育,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孩子的姑姑,既保障了孩子在中山学习生活期间的日常监护,也省去了她长期两地奔波的麻烦,充分实现了其办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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