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月1100元

中山日报 2020-04-11 02:52

本报讯(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钟民轩)市民政局近日下发了《中山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05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增幅达4.8%。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将按照1.5倍的标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范围为1101元/月-1650元/月。此外,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新标准440元/人增发分类救助金。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为176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调整为1550元。

市民政局透露,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额度是根据申请家庭经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后得出的人均月收入金额,低于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差额补助。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经济状况综合评估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为700元,按照目前低保标准1100元进行差额补助,每人可获取低保金为400×3=1200元。若该家庭中有一名未成年人,这额外增发分类救助金440元,合共1640元。

上述新的救助保障标准将从正式印发通知当月起执行,1-3月的低保金将按照“对未达标的月份按通知当月最新对象名册补发调整标准差额”执行,其中2020年新纳入保障对象按实际批准的月份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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