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租金实施细则》承租户租金减免期可顺延

广州日报 2020-03-20 03:55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翔宇)为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定发展,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中山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市国资委制定并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租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主体、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程序及时间要求,并对信息公开渠道、政策咨询电话、监管电话进行公开,做到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通过出台细则,明确了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土地、物业的产权人或产权人受托管理单位为减免租金的实施主体。明确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土地、物业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为减免对象。对租户承租的经营性土地、商铺、仓库(含保税仓库)、摊位、厂房、办公楼等,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0年2月、3月租金。承租户已交纳2月、3月租金的,可顺延减免,确实不能顺延的可申请退款。原租赁合同2020年2月份、3月份为免租期的,租金减免期可顺延。

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名单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名单无异议后,出租人给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可使用无接触方式),承租户按照通知要求对减免金额进行确认并于3月20日前完成《租赁补充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后减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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