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粤20破25、26、27、28、29号

中山日报 2020-03-09 05:14

本院根据申请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中山市农机材料公司、中山市新港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粤港房地产公司、中山市农机机电物资公司、中山市交通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为上述破产企业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述破产企业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上述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到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上述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山市东区沙岗丹桂街一巷一号,联系人麦晓莹;联系电话:13822772265]

二、上述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本院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49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农机材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45分召开中山市新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10时45分召开中山市粤港房地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下午3时召开中山市农机机电物资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下午4时召开中山市交通经济发展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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