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将修正并于下月施行 红色革命遗址纳入重点保护内容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记者3月5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市政府日前召开十五届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定就《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下称《规定》)的细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此次《规定》的修正主要基于3个方面考量,及时与上位法衔接。此外,中山市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做到权责明确,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管理事项的职责部门作相应调整。
为更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全面统筹,修正后的《规定》对保护对象保护标志的具体设置进行了分工,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设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对象保护标志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设置。
同时,中山市结合《规定》的实施情况,对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进行调整。如,《规定》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此前,《规定》明确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内容是历史城区的“山—水—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烟墩山、莲峰山等山体和以石岐河为主体的河流水系;古代城墙遗址;重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传统街巷、骑楼街和不可移动文物,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等。此次《规定》的修正,已将“红色革命遗址”新增为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的重点保护内容。》》》相关内容详见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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