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税务局提醒有捐赠行为的企业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入账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
本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钟晓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不少企业、个人自发捐赠,为抗疫贡献力量。中山市税务局提醒,中山有捐赠行为的企业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入账,届时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申报看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具体情况可拨12366咨询。
1月28日,市红十字会接收到中智大药房捐献的一批价值超过百万元的医用口罩、清热解毒抗炎类产品以及外感颗粒等抗疫物资。
在关注到捐赠行动后,石岐区税务分局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企业财务人员,及时提醒企业上述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该笔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为企业详细解读了有关税法规定,提醒企业要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入账,于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申报即可税前扣除。
■新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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